北京电影学院招生条件


报考对象和条件   1.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。  2.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。  3.身体健康。除符合教育部、卫生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外,还须符合我院专业特点要求:  l 报考各专业考生均要求听力正常。  l 报考表演专业考生双目视力均应在5.0以上(经佩戴隐形眼镜矫正,新视力表);男身高不低于1.70米,女身高不低于1.60米;无肢体畸形,体表无疤痕、纹身、胎记及皮肤病。  l 报考摄影专业各方向考生双目视力均应在5.0以上(经矫正,新视力表),且无色盲、色弱。  l 报考动画专业、美术专业各方向的考生,均要求无色盲、色弱。  l 报考导演专业、录音专业各方向的考生,均要求无色盲。  l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(影视管理方向)招收计划为:男18名,女17名;公共事业管理专业(文化经纪人方向)招收计划为:男17名,女18名。  l 录音艺术专业(录音艺术方向)招收计划为:男8名,女7名;录音艺术专业(音乐录音方向)招收计划为:男6名,女6名。  l 摄影摄像技术专业(影视照明设计方向)只招收男生。  4.经大军区政治部批准的现役军人。  5.凡报考我院本科各专业(方向)的考生,请提前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了解报考艺术院校的有关规定。  6.报考我院考生请注意:按教育部文件规定: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范围内的,应按照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(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招办咨询)。同时还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。  报考我院高职各专业(方向)的考生所报考的专业涉及省统考的,除按省有关规定参加省统考外,还须按照(教学司函[2007]108号)“同意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高职(专科)专业2008年在省级统考基础上组织校考”的文件规定,到我院参加专业考试。  7.华侨、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符合上述条件,可以报考。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 1.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。  2.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。  3.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。  4.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(从被处分之日起,到报名开始之日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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